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周文彰感慨“每年受處分的縣處級以上幹部已經超過礦難人數。領導幹部已經成了風險最大的職業。”(12月19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
  周院長此言的意思我們其實都明白,不必過分解讀。但是還是要說一句,“做官有風險”並不是個嚴肅的說法,拿這個風險與礦難作比較,更是極為不妥。
  有幾個概念必須釐清,即做官與做好官、做貪官。從邏輯上講,後二者被包含於前者,它們並不能混為一談。如果用做貪官的風險去代替做官的風險,顯然是偷換了概念。這是因為要想推出做官的風險很大需要一個基本前提,即貪官在官員群體中占到大多數,而且貪官受到處分的概率很高。這樣看,做官風險大更多的時候是站在貪官的角度看問題,這個角度一旦沒有清醒的認識,容易被人默認為“當官就得貪”。
  至於將做貪官的風險與做礦工相比較,更顯得無釐頭。礦工與官員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職業,工種性質決定了二者職業風險的不同,單純從被處分官員數量與礦難死亡人數之間進行比較,不但不能說明什麼問題,反而會引人追問:你是覺得貪官太多,還是認為礦難太少?
  更值得一提的是,二者的風險性質有著本質區別。貪官的風險完全是他們咎由自取,而礦工的風險則是迫不得已。貪官連和礦工比職業風險的資格都沒有!
  (湖北 鄧子慶)  (原標題:當官的“職業風險”怎能跟礦工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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